一度引起媒體持續關注的“徐州碩士筆試面試第一遭拒錄”案,2月23日在一審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確認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在2016年上半年徐州市事業單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紀元聘用資格行為違法,駁回原告紀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在社會上引起熱議。判決中作為重要依據的《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制定依據是什么?徐州市紀檢監察部門是否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帶著這些疑問,2月24日,江蘇新聞廣播記者采訪了徐州市人社局、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等相關部門。
一.作為判決重要依據的《參考目錄》本身是按什么依據制定的?
判決書中提到,“《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是本案審查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政決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中國語言文學”在該參考目錄中為“中文文秘類”下的具體專業,而非專業類別(大類)”;“與該崗位設置的其他五個專業(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屬并列關系”。
《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
然而,不少學界專家都對這份目錄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副系主任、比較文學與比較文化研究所所長張輝教授認為:“從專業劃分角度來說,提到中國語言文學,指的就是一級學科。如果招錄單位要求所學專業是中國語言文學,中國語言文學所覆蓋的二級學科都應是招錄的專業范圍。”
復旦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教授楊乃喬指出,這份目錄是由被告徐州市人社局自己制定的,且其中對專業的分類,明顯與國家級的學科目錄不一致:“一審法院判決和法院通報中,‘徐州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部分,關于中國語言文學等學科專業劃分的文字表述,存在多處錯誤,徐州人社局的《招錄專業參考目錄》在制定之初就比較外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聯合發布的學科目錄是最權威的。”
那么,這份《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專業參考目錄》制定的依據到底是什么呢?在接受中國之聲及江蘇新聞廣播記者采訪時,徐州市人社局事業處副處長王明告訴記者:
王明:我們的這個《2016版徐州市公務員招錄考試的專業參考目錄》是和我們江蘇省當年的公務員招考的專業參考目錄是一致的。 記者:是和當年16年的江蘇省的招考目錄是一致的? 王明:對,這個內容是完全一致的。
記者當場在“江蘇公務員考試網”、“江蘇公務員資訊網”等網站上查到了一份《2016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專業分類目錄》,但文件中“中文文秘類”研究生專業一項,并沒有“中國語言文學”這一具體專業。
對此,王明表示“版本不對”:“不是不是不是,那個我們的目錄,可能你找的版本不對。我們每次參照都是當年的。你這個目錄不一定是最新的,不一定及時。”
《2016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專業分類目錄》
記者再次查詢,但在網上能查到的《2016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專業分類目錄》內容完全相同,只有這一個版本。對此,王明無法回答。當記者想請徐州人社出示一個“正確”的參考版本時,徐州市人社局事業處副處長王明沉默了數十秒,仍未能明確答復:
記者:或者您給我提供一個你們當時制定這個的時候參考的目錄? 王明:這個,不行一會,這個目錄的問題。 截至發稿,徐州人社仍未給出一份當年制定目錄時的參考文件。
二、撤銷違法行政決定究竟會損害哪些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判決書中提到:“判決撤銷人社局行政決定,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并最終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條,判決確認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紀元聘用資格行為違法,但不撤銷。
取消一次事業單位中一個工作崗位的招聘結果,究竟會涉及哪些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認為:“我看了這個案件的前前后后,我有三個結論,第一: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以程序違法確認(徐州人社局做出的取消紀元錄用資格的行政決定)違法,這算是一個不錯的結論,敲打了人社局,這點應該肯定。程序確實違法了,但是有些程序違法不一定否定行政機關的結論,但法院否定了。第二:法院有些問題自己都沒有說清。法院自己在判決中沒有說清楚,教育部的學科專業和徐州人社局的招聘崗位專業是什么關系,我覺得這是個大事,所有的招聘都有這類問題,你如果不根據學科來,那根據什么來設置招聘的專業?假定法院的說法是對的,如果原告沒有搞清楚,法院應該搞清楚,從訴訟審查的角度來看,應該由被告來舉證說清楚這個關系,不應該由原告來說。我認為這個問題從一開始就是混亂的,但現在結果出來了,還是混亂的。第三:我覺得這個判決有一個錯誤,法院說雖然徐州人社局程序違法,但我們不撤銷它之前的行政決定,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那條如果撤銷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帶來損害,我認為這個理由不成立。”
楊小軍教授認為:“糾正錯誤這里面沒有明顯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以這個理由來不撤銷,我認為適用法律錯誤,而且一個特別不好的效果是,這就意味著以后所有的人事招聘,人社部門只要走完了程序,你打官司就沒有實質意義。那各地人社局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管你違法不違法,把人事招聘工作一做完,你就不能推翻我,這個社會效果不好。”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長江學者、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均表示,不認可一審法院以會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由不撤銷徐州人社局違法行為的說法,認為比較牽強,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三、法院判決人社部門違法,有關部門審查不嚴,當地如何追責?
本次判決中,法院判決徐州人社局程序違法,那么,徐州市紀檢監察部門是否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呢?徐州市人社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王志剛告訴記者:
“在這個裁判之前,紀檢監察部門已經做了認真細致的調查,相關責任人因為監督查糾職責滯后,受到了相應處理。另一方面,因為判決還沒生效,現在還不能依據一審判決作出處理決定。如果紀元申請賠償,她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我局將配合司法機關,做好事實調查和賠償責任承當等方面的工作。”
當記者詢問調查的具體結果,希望能查看相關文件時,王志剛說,他也不太清楚:
記者:處理了誰?怎么處理的? 王志剛:因為紀檢監察部門他們根據自己的程序來作出處理。他們根據自己調查結果,獨立行使調查權。 記者:不需要跟你們公示? 王志剛:目前我不掌握這個資料。
四、紀元被審核出沒有資格參加考試,共有2人參加的招考是否從一開始就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紀元所報考的徐州市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辦工作人員這一崗位,最低開考比例為3人。在2016招聘時,包括紀元在內,最終也只有3人通過審核。
徐州市人社局事業處副處長王明介紹:“當時我們公告中要求我們開考比例為1:3,報名情況是共有11人在網上進行了報名,經過我們的招聘單位和我們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有7人未通過初審,有4人通過資格初審,這4人中有3人完成了網上交費,其中最后有兩人參加了我們統一組織的筆試,有1人棄考。
紀元的專業被審核為不合格后,參與該崗位競爭的人數實際上只有兩人,并未達到最低開考比例。那么,這一招聘是否還有效?是否需要重新招聘?對此,徐州市人社局宣傳處主任謝輝表示:“法院的判決書上已經寫得很明白了,因為建設局當時審核得那個,才造成了后面的問題。你的前置條件是什么?是因為建設局沒有審核清楚,建設局同意他考試了。他這個情況出現之后倒推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他當時已經按照他這個標準,符合3個人開考條件了。”
我們了解到,一審法院宣判后,原告紀元父親紀偉接受媒體集體采訪時稱,不服判決,一定會上訴。“中國語言文學可以解釋為一個大類,也可以解釋為一個專業,都是徐州人社局說了算,這里面就有一個伸縮的空間,人社局就可以在這個空間內無限延伸,這樣就導致未來的考生在考試的時候,拿不住到底是專業還是大類了,這樣的事將來還會有。我們一定會上訴的。”
紀偉還表示,法庭認定了人社局的行政違法行為,但是卻沒有人承擔違法責任。“你判它違法,又沒有人承擔這個違法責任,法院判決不就成了‘和稀泥’,在我理解,法院判決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不可以有中間地帶,我兩邊都不得罪,那是不行的,不可理解。”
對于本案,江蘇新聞廣播還將持續關注。
江蘇新聞廣播記者 錢一鳴、徐仁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