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張先生在張家港的海星奔馳4S店買了輛E300,在做首保的時候,店里推薦張先生優惠購買了共六次保養,7333元。張先生只使用了一次后車就賣了,還有五次保養,由于此事張先生覺得自己也有責任,愿意承擔部分費用,要求商家退還5000元,但商家不同意。
經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城分局工作人員與雙方溝通了解,雙方購買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售出的產品隨車轉讓是有效的。目前,4S店確認該車可以憑其車架號繼續享受保養套餐。因為店方能夠繼續提供有效的服務,故而不存在違約的事實情況,拒絕與消費者開展退款調解。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有當事人拒絕調解情形,工商部門已終止調解。
這個消費投訴提醒我們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或購買服務,與商家進行約定或訂立合同時,一定要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有異議的條款要及時提出并要求商家給予充分的解釋,對于自己特別關心的而又未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的內容要與商家進行協商和約定,在遇到顯失公平的條款時,應與商家協商,謹慎簽署合同或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