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孫先生反映:“在購買路勁城市印象花園商品房時,開發商在房價外另向其收取一萬元廣告費,收據上的是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合同價110萬,實際交了111萬”。
答:常州市物價局進行了調查辦理。(1)投訴人所購的該套商品房,未超過開發商申報的商品房備案價格。(2)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購房人李曉晶簽訂了《聚房中國信息服務協議書》,前者已盡告知義務。(3)常州路勁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路勁城市印象渠道銷售合作協議》約定,為繳納了10000元信息服務費成為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會員的購房人孫峰、李曉晶,最終房屋總價在備案價1178129元基礎上減免78129元,履行了與江蘇聚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諾。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未發現上述公司在該套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相關價格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