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今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和過去比,有何不同?
新《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環保部正在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并已在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預計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將于近期向社會發布。
對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即環保驗收由原來的環保部門組織驗收轉變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環保工作的主體責任。
新《條例》通過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了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并加大了對建設項目違法生產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了企業違法成本,對違法企業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