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發生一起網貸訴訟案件,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王某通過注冊“悟空理財”APP的方式,通過玖富普惠平臺出借,經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賬戶仍顯示有部分借款本息無法歸還。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玖富普惠公司償還借款本息。該案經市、省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經最高院審理裁定:本院認為,本案審查重點為:(一)王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二)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最高院認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據上分析,王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根據前述分析,玖富普惠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而非民間借貸關系,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最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如今,P2P網貸清退工作步入尾聲。從各大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實際進展來看,在監管督促下有序清退的平臺確實多數都屬于合規信息中介機構。對這類合規平臺的出借人而言,相比等到最后底標穿透,拿到劣質債權進行催收回款,及早介入屬地法律催收和訴訟回款的確是當前的最好選擇。選擇屬地化法催的出借人在債權選擇上要比最后走散標回款的出借人優先。平臺對出借人選擇債權一般會采取先到先得原則,先決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會挑選優質債權標的;而一直觀望等待,到最后被動選擇散標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質量相對較差的債權。
這種催收方式將出借人、平臺和律師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有效杜絕此前的暴力催收和平臺回款緩慢的問題,同時給不還錢老賴施加壓力,迫使其還款。大家可以多關注自己所投的平臺是否已經推出屬地催收訴訟,已經推出的越早介入越好,掌握回款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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