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最近,省人大審議通過了《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為我省維護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健康生命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請您為我們解讀一下。
【嘉賓】河湖的健康管護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支撐。近幾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制定頒布了湖泊保護條例、水庫管理條例,今年又制定出臺了河道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總結了我省多年來河道管理工作經驗,又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法律規范,設立了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省河道多、水系復雜,全省有鄉級以上河道2萬多條,其中省骨干河道727條。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利于進一步理順河道管理體制,落實部門職責,依法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更好地發揮河道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功能作用。
【主持人】對于條例,作為一名普通民眾,我們關注更多的是在河道保護中我們能夠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也就是說我們在本條例中的權力義務主要有哪些?
【嘉賓】剛才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我們常說,河道保護,人人有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即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這個是每個公民的權力。同時也規定對管理和保護河道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獎勵。
對于義務這一塊內容,條例在第二章,有詳細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明令禁止的行為,比如,第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六項禁止行為:包括禁止傾倒、排放、堆放、填埋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墾種、存放物料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等;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在安全警戒區內禁止從事漁業養殖、捕(釣)魚、停泊船舶、建設水上設施。同時禁止在行洪、排澇、輸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設置阻水捕魚設施等等。